家庭幫傭

一、雇主申請初次招募時,應具下列條件之一:
(一)有3名以上之年齡6歲以下子女

(二)有4名以上之年齡12歲以下子女,且其中2名為年齡6歲以下

(三)累計點數滿16點者。

 
累計點數人員之年齡 點數 累計點數人員之年齡 點數
年齡未滿1歲    7.5 年齡滿75歲至未滿76歲 1
年齡滿1歲至未滿2歲 6 年齡滿76歲至未滿77歲 2
年齡滿2歲至未滿3歲 4.5 年齡滿77歲至未滿78歲 3
年齡滿3歲至未滿4歲        3 年齡滿78歲至未滿79歲 4
年齡滿4歲至未滿5歲 2 年齡滿79歲至未滿80歲 5
年齡滿5歲至未滿6歲         1 年齡滿80歲至未滿90歲       6
年齡滿6歲至未滿75歲 不計點 年齡滿90歲以上           7

二、
外國人來我國投資或工作:

(一)受聘僱於外資金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之公司,並任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;或受聘僱於外資金額在新臺幣2億元以上之公司,並任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。
(二)受聘僱於上年度營業額在新臺幣5億元以上之公司,並任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;或受聘僱於上年度營業額在新臺幣10億元以上之公司,並任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。
(三)上年度在我國繳納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新臺幣300萬元以上;或當年度月薪新臺幣25萬元以上,並任公司、財團法人、社團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。年薪新臺幣200萬元以上或月薪新臺幣15萬元以上,且於入國工作前於國外聘僱同一名外籍幫傭,得聘僱該名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。
(四)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,曾任國外新創公司之高階主管或研發團隊核心技術人員,且有被其他公司併購交易金額達美金500萬元以上實績之外籍人員。
(五)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,曾任國外新創公司之高階主管或研發團隊核心技術人員,且有成功上市實績之外籍人員。
(六)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,曾任創投公司或基金之高階主管,且投資國外新創或事業金額達美金500萬元以上實績之外籍人員。
(七)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,曾任創投公司或基金之高階主管,且投資國內新創或事業金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實績之外籍人員。